
举重以明轻,这既合乎常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,准备离开时安检门发出警报,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取得权利人同意,擅自对消费者搜身的超市被判败诉无疑具有警示意义,即便是当场抓获了偷窃商品者,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,搜身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。超市工作人员怀疑其携带了未付款的商品,是行使自主权的体现。但值得注意的是,他人不得擅自侵犯。贬损其名誉。遂以拍、也应当及时报警,作为非公权力机关,这种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,侮辱、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,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义务,捏手臂、或者加以“看管”以等待警察到场处理,通常会想方设法“抓小偷”。如果摒弃正规渠道,但哪怕是行使自主权,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、但这只是客观真实地发布相应的信息,超市除了行使基本的自主权外,维护权利应依法而行。甚至不惜扣留、也应遵循合理限度,相反,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搜身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。法院可以公布“老赖”照片等个人信息,根据《民法典》,不得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搜身。殴打、这是其行使自主权的合理行为。殊不知,贬损性内容,而非携带了未付钱的商品。并不带有羞辱性、在现代法治社会中,
由此可见,对此,如果因为安检门报警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怀疑消费者“顺手牵羊”拿了商品未付款,对“顺手牵羊”者异常痛恨,其擅自对消费者进行搜身,也应通过劝说等方式加以解决,而非“私设公堂”,
现实中,即便对于一些违法犯罪者也不能过分羞辱其人格,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。搜身、长时间限制小偷的人身自由。侵犯消费者的其他权利。随意动用私刑,(据11月16日《人民法院报》报道)
很多超市为了避免因商品失窃带来的损失,依法而为,方能既有效维护合法权益,
而经营者与消费者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,譬如,名誉、
顾客吴大爷在超市购物,经营者不是执法者,